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陜西信達拍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拍賣公司)因法院及單位對有關競買保證金的相關問題的認識不一致,故報請協會予以認定,F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陜西信達拍賣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接受“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公處”(下稱長城公司)的委托,公開拍賣其擁有的債務人為“咸陽市土產公司”的債權。2004年11月23日拍賣公司在《陜西日報》發布拍賣公告,定于2004年11月30日舉行拍賣會,并在上述公告中注明了參加拍賣須交納競買保證金人民幣100萬元整,標的展示時間為公告之日起至11月29日。咸陽華盛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來拍賣公司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時,僅向拍賣公司交納了人民幣50萬元的競買保證金。截止拍賣會前,拍賣公司在通知房地產公司補交剩余保證金而房產公司拒不交納的情況下拒絕該公司參加該場拍賣會。以上事實由西安公證處現場公證,并有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場監督。截止2004年底,長城公司與該債權的買受人已全部履行完《債權轉讓協議》并實際通知了債務人土產公司。從法律角度講,該買受人已成為土產公司合法的新債權人。
鑒于以上事實,我公司認為: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的精神,我公司在該公司未按要求交納足額保證金的情況下,拒絕其參加拍賣會是合理、合法的。
2.原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向委托人長城公司給付的人民幣50萬元資金,可作為競買保證金,并以上訴人發給被上訴人“競買申請回執”的行為推斷上訴人認可了被上訴人的競買資格,從而作出被上訴人符合競買條件的認定,顯然不當。
房產公司稱其于2004年3月23日曾以電匯的方式向長城公司支付了人民幣50萬元。該款項用途和付款人不明,房產公司甚至不能提供長城公司的收據,且與拍賣會的時間相差半年多,與拍賣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該款項不能作為競買保證金。拍賣公司的“競買申請回執”僅是對競買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資料和身份的確認。并不能證明競買申請人有權利參加拍賣會。競買申請人必須憑“競買申請回執”和“競買保證金收據”領取競買號牌后,方能認定為合法的競買人。
其次,拍賣公司的拍賣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拍賣待業協會監督和管理,不是拍賣會的委托人和競買人的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團體并無權對已經依法成立的拍賣結果起訴,同時這種訴訟請示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
這里還要提及一個重要的事實,如果說拍賣公司在房產公司僅交納人民幣50萬元的情況下,允許該公司參加拍賣會,那么對其他交納了人民幣100萬元競買保證金的競買人才是最大的不公平,才是違反《拍賣法》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行為。
以上意見妥否,望協會予以答復。
陜西信達拍賣有限公司
給陜西信達拍賣有限公司的復函
陜西信達拍賣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因競買人未交足競買保證金而拒絕其參加拍賣會是否合理一事的請示報告》收悉。函中反映的因你公司拒絕未能按時交納足額保證金的競買申請人成為競買人,而被有關方面宣布拍賣無效的問題,在以前的拍賣案例中未曾出現過,引起了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的高度重視。我們根據你公司提供資料及請求事項,進行了專題研究,現復函 如下:
一、拍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在拍賣實踐中,為防止競買人惡意競買或者競買成功后發生違約行為,拍賣人往往根據競買人的信用情況對其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這種保證金是對競買人可能出現的違約責任的救濟行為,表現為競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作為參與競買并遵守《拍賣規則》和各種競買規定的擔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競買人買受后出現違約行為,是拍賣人的一種自我保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中,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時,可以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自愿為民事法律行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當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并無關于“競買保證金”的具體規定。這種保證金屬于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內容。這種約定由拍賣人與競買人締結,法律承認這種約定的有效性。
三、你公司在2004年11月23日的《拍賣公告》中明確發出“凡有意競買者,請于拍賣日前咨詢、考察標的,并持有效身份證件交納人民幣100萬元的競買保證金,在本公司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的要約邀請。凡接受邀請,向你公司發出要約的,都應該受上述意思表示的約束。即:交納約定的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要想成為本次拍賣活動競購拍賣標的的競買人,就應該交納100萬元的競買保證金。
四、在任意拍賣中,競買保證金是由拍賣人和競買人之間約定的,應該由組織實施拍賣活動的拍賣人收取。委托人是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組織拍賣活動、實施競買程序中,委托人與競買人之間不存在相應的法律關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備向競買人收取競買保證金的資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章規定,拍賣程序開始于拍賣委托。本案中《委托拍賣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004年10月26日,即本案的拍賣程序是2004年10月26日開始啟動的。本案中,咸陽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某資產管理公司支付了人民幣50萬元,該價款的支付是在拍賣程序開始之前,跟本次拍賣活動無關。
綜上所述,你公司拒絕僅向拍賣人交納50萬元競買保證金的競買申請人參加拍賣會是合理的。咸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7個月前曾向委托人交納過50萬元人民幣而要求成為競購拍賣標的的競買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專此復函。
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
----轉載自<上海市"拍賣規范經營管理與專業知識">培訓班學習資料